**章 总 则
**条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粮棉油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效益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加工、转化的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的资金需要。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政策导向,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择优扶持;控制风险,按期收回。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实际用途可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贷款具体用途是: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棉油市场收购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含进口)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的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为支持借款人基本建设、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基建技改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建设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申请基建技改贷款,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借款人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属于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或贴息的,应持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以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项目法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承诺以项目资产作为农发行贷款的担保。
(四)已借贷款履约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七条 贷款期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短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对展期理由合理的,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应按规定办理报批。
第九条 贷款利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利率浮动按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条 贷款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信贷关系。农发行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信贷关系。企业初次申请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相关营业机构应依照规定对借款人贷款资格进行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农发行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对确认贷款资格的,要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应向农发行开户行提交正式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已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对借款金额、贷款方式及本息偿还情况作出详尽的说明。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初次提出借款申请的,需提供贷款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原件,有公司章程的提供公司章程原件,经开户行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在同一审批行、同一年度再次申请贷款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
(二)能够证明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材料;
(三)能够真实反映借款人资产负债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对新建成投产的企业,应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及正式投产后产品质量鉴定书;
(四)申请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保证人的*近年度和月度财务报表及其抵(质)押品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主要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核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照贷款条件、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贷款风险程度及防范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贷款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借款人对解决当地农民出售粮棉问题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影响,对政府调控当地粮棉市场所发挥的作用如何,借款额度是否合理,以及本笔贷款对借款人和农发行所带来的收益等。
(二)贷款的可行性。包括借款人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诚信情况、主要投资者的资信情况、关联企业的经营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及其变化情况;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借款人主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等。
(三)贷款风险程度及防范能力。包括借款人对粮棉及主要产成品价格变化的风险承受能力,本笔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变现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上述重点调查内容作出客观分析判断和具体说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特别是借款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将贷款调查书面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对经审查、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第十五条 贷款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约定的贷款期限之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建技改贷款的办理,按农发行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贷款使用的检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应按借款人签订的粮棉油购销合同,以及其他费用支出计划分批使用。开户行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一)借款人使用贷款购进粮棉油商品时,应提前向开户行提出用款计划。对直接收购或调入粮棉油的,开户行应及时检查借款人的资金支付凭证,并与入库商品的价值核对,确保贷款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借款人将贷款提前预付收购网点进行收购的,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约定商品入库地点、期限和预付资金的额度,并检查借款人是否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相应的商品入库。
(三)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粮棉油购入以外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的,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资金使用凭证,开户行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需要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贷款运行的检查。
(一)参与借款人的实物检查。对借款人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副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和了解贷款的物资保证情况。
(二)实行信贷台账管理。开户行应根据信贷管理和借款人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信贷管理台账,对贷款的发放、粮棉油的购销存、产成品的销售、销售货款的回笼,适时进行监测和反映。
(三)分析借款人原材料市场和产成品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变动、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产销利情况。
(四)对抵(质)押物状态及价值变化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变化进行跟踪和分析,并判断上述变化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五)密切关注影响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其他情况。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户行要及时分析原因,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向上级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贷款风险。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存入贷款档案。检查人对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
(一)加强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分析。核查借款人当期销售情况、货款回笼情况、现金收支和银行存款情况的变化,并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相关数字核对;分析借款人结算资金的增减变化及占用贷款的额度,并掌握借款人新增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金来源,或有负债的增减。
(二)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重点监测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原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被关联企业挪用。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客户,要注意防范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集团客户各贷款行的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指导所辖贷款行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三)对借款人的销售货款回笼情况的监督。开户行应定期掌握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的情况。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销售货款应达到约定的比例。
(四)借款人在取得农发行贷款前用其他资金形成的库存商品和应收账款回笼后,由借款人决定资金用途,如归还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及时通知农发行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建技改贷款的使用检查与监督,按农发行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经营储备、调控粮棉油业务,申请储备贷款和调控贷款的,分别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以及棉花储备贷款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和仓储设施贷款的,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仓储设施贷款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银发[2004]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