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这些年,在药品招标和采购上出现了很多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但是很多做法都是比较隐晦的,而像四川这样采取给医院向本省药企采购药品的比例打分这样的做法还是非常罕见的,你对此有何看法?
于明德:对医院采购本省药品的比例打分,而且打分直接和评级挂钩,哪个省能做出这样的规定,那肯定是错误的。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加入的限制条款,比如要求专利药占比不超过一定限额,国外药占比不超过一定限额,廉价药占比必须达到的限额等,设置这些比例都是讲不通的。
原因很简单,这样做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国务院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法律也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这么说,更别说法律或者上级机关授权给地方政府在药品招标采购上倾向于本省企业了,包括买什么药,买多少药这样的限制,通通没有。
至于对医院采购本省药品打分,这是太明显、太露骨的做法了,在全国需要统一的大市场下,这种政策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阻碍了改革的进行。当初的啤酒市场,就出现过这样的政策,早已被否定。
郭云沛: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但不会像四川这样明显。比如有一些地方政府在给外省企业付款上设置障碍,付款期需要3个月,甚至半年以后还拖欠不付,而对本地企业随时付款。
2010年我们18位代表,向全国两会提出了8条建议的议案,希望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在全国建立统一的药品流通市场。
其中,建议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尽快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是**条。在这**条,我们提出四点建议。包括: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规定必须提供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没卖过假劣药品的证明;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外地企业必须出具省级药检所有相关药品合格证的规定;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被授权人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保证明的核查规定;明确取消招投标时,对外地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注射剂类生产企业工艺处方核查的规定。
我们认为,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工艺处方的核查,是国家加强企业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药品招投标,审核的是企业及产品的合法性和性价比,过多地涉及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只能是增加企业的负担。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地方政府实行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能给当地企业带来实际利益吗?
于明德:我认为这是一种短视,其实不能给当地制药企业带来实际利益。出台这样规定的地方政府要自己想一下,你只是一个省,不是一个国家,你不能和国家大政方针相抵触。你明显地在用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维护本地利益,但是你这样做却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即使狭隘来说,这样做也不一定对本地企业有利。一个药厂生产的一个单品,四川省就能全吃掉吗?附近的重庆市场、云南市场你不去卖吗?四川的药企是很多,但市场需求的药品,四川都能生产吗?这样做只能带来一片混乱。
优胜劣汰,你必须是保护优的,为什么要保护劣的?这不合乎市场规则。而且很明显,行政权力干预越多,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出现腐败的几率就越大。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药品招标采购应该怎么进行呢?对于花样翻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没有什么解决之道?
于明德:虽然国家对药品招标有大原则,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什么不能干,导致各地招标政策五花八门,别出心裁。实际上,我认为国务院有关药品招标的文件是关键文件,如果按照那些文件执行问题都不大。
我不知道招标办存在是不是必要,我认为应该让医院成为招标的主体,而不是招标办成为主体。在实际运作中,招标办往往把药品招标搞得七扭八歪,因为是招标办来决定竞标企业的资格。但是,招标办本身一不买药,二不卖药,三不吃药,四不负责付款,这样的机构,它到底能代表谁呢?
郭云沛:地方保护主义不可能没有,水至清则无鱼,但是这种做法不应该做得太过头。对于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疏通比堵要好。
我建议应该按照新的GMP标准来要求企业。2011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新版GMP,参照欧盟标准制订,该标准给国内制药企业留了3年调整期,意味着到明年3月未达标准的制药企业将被淘汰。
然而,根据*新的调查显示,目前国内无菌产品生产企业达到新GMP标准要求的只占总数的24.9%,非无菌产品生产企业达到新GMP标准要求的为16.5%。可见,新版GMP对国内制药企业的要求是相当高的。
对于药品招标来说,我认为以能否达到新版GMP的要求来作为衡量竞标资格的门槛就可以,只要能通过,就应该算是有竞标资格的合格企业。
地方保护主义很难根除,在药品招标上,不可能一下子消除掉全部歧视性条款,但是地方的药品招标必须保证两条基本原则,一条是保证质量达到要求,另一条是保证价格合理。
强制医院购买本省药企的产品明显太过分了,相比之下,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给本地企业加几分还是情有可原的。比如北京的药品招标采购,本地制药企业可以加5分,我认为这条要求还可以接受。
资料
2009年,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对于药品招标的规定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由各地确定。
各地应重点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具体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