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了今年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发布了全市2017年度“食安山东”品牌**行动示范企业名单和5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2017年全市“食安山东”品牌**行动示范企业名单如下:
■ “食安山东”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名单(10家)
山东鲁源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孙树强扒鸡酱蹄有限公司、山东淄博清梅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美伦食品有限公司、淄博黄河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粮春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杰乐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联技化工有限公司。
■ “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单位名单
示范街10条,分别是:西六路食品安全示范街(新村路-和平路)、淄博商厦六楼美食城、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博山区西冶街、雪宫街道办事处大都会商业街、周村古商城、淄博高新区名尚银泰城、桓台县工业街(张北路至少海路段)、高青县高苑路美食一条街、沂源县城新城路。
示范食堂14个,分别是:淄博市张店区**幼儿园、淄博市市直机关第二幼儿园、淄博市第十七中学、淄博市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张店区实验幼儿园、白塔镇中心学校食堂、淄博齐鲁幼教集团阳光蓓蕾幼儿园、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小学食堂、山东省淄博第十一中学、桓台实幼集团东岳国际幼儿园、高青县第五中学、沂源县鲁村中学食堂、沂源县燕崖镇中心小学食堂、沂源县中庄镇中心幼儿园食堂。
示范店8个,分别是:张店英豪东方明珠大酒店、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食堂、淄博齐轩斋饭店、淄博高新区石桥福口居火锅店、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淄博舌尖日日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老福中心服务部、沂源乡韵餐饮有限公司、沂源县喜气洋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城华府酒店。
■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一: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案
2018年1月15日,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药品泻白糖浆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随货同行、发票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经查,该单位2018年1月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上述药品60盒。2018年1月31日,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博山区石马镇桥东村卫生室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泻白糖浆20盒、 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52 0173 3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17年12月25日,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医用输液贴合法资质却自2017年10月12日起生产医用输液贴,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共计生产医用输液贴(含已包装和未包装)28.7万帖,销售价格为0.01元/贴,货值金额共计2870.00元,尚未销售。鉴于当事人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2018年2月11日,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淄博弘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崔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崔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检。被抽检样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配合调查取证,涉案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2018年5月3日,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崔某没收违法所得43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李某(张店塑美美容院个体工商户业主)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张店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对张店区尚美第三城“塑美”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外包装全部为英文及韩文的产品,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扣押。经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报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为应按照药品管理的“A型肉毒杆菌素”。被投诉单位负责人李某无法提供也无法说明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同时无法提供购进单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进行处理。
案件五:付某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淄川区付某加工销售的“小面包”、“切片面包”在抽检中酸价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12日,淄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四)项给予付某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