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宜宾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宾市江安县元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任务时,在江安县元心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一批次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04-02)。经检验,“啶虫脒、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江安县元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购进上述批次韭菜9kg,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记录(记录显示该批次韭菜符合规定)。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江安县元心商贸有限公司及时整改,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制度。
3.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送达时现场向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记录(记录显示该批次韭菜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宜宾市叙州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销售的白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任务时,在宜宾市叙州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抽取了一批次白芹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05-05)。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于2021年5月5日购进上述该批次白芹菜7kg,除抽检的2.972kg,剩余的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销票据,能证明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已经停止购进该批食品。
3.行政处罚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该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该不合格的食品,且当事人在获知经营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后积*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三、宜宾市翠屏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伊顿公馆分店销售的、标称由宜宾市金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老腊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3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任务时,在宜宾市翠屏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伊顿公馆分店抽取了一批次标称由宜宾市金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老腊肉(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4-01)。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伊顿公馆分店于2021年4月8日从宜宾金可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该批次农家老腊肉5袋,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无库存样品。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自检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且有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做到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3.行政处罚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农家老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查明,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为试销产品,2021年4月1日生产的农家老腊肉全部发往了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伊顿公馆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无上述批次产品。
2.排查整改
现已要求宜宾市金可食品有限公司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生产经营中加强产品检验管理和人员内部管理,严把生产质量关,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3.行政处罚
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腊肉配方》、《情况说明书》,发现宜宾市金可食品有限公司在农家老腊肉生产过程中未使用过苯甲酸钠,不存在超范围添加。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