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12月9日),*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解释》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52 0173 3840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 生产者、经营者均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败变质,或有违法添加,其生产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等达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质量无从谈起,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黑作坊”食品更为泛滥,危害更大。
另一方面,制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人员流动性较强,隐蔽性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消费者的防假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即使购买到这类“黑作坊”食品,在没有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下,大多会放弃维权。“这些情况加大了打击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难度。”刘敏说。
针对“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特点,《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52 0173 3840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敏强调,本条解释的针对性很强,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头,也打其生产经营链条。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样经营者就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打断了‘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也将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场。”
另外,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生产者需要凭借场地、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
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5条明确,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刘敏表示,这是通过强化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的责任,加大对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的打击力度。
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消费者可索赔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这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
*高法民一庭审判员谢勇表示,实践中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此外,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虽然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但是标注不清晰、不醒目,让消费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本身的意义。
据此,《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52 0173 3840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谢勇解释称,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新京报记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