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公布《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部分条款解释令

百检网 2021-12-30
2017年5月2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标五字第1400-101-7153 0190 2607号函,解释了《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按商品检验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商品检验标识应标示于商品本体,如商品本体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标示时,得以其他方式标示。自该解释令发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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