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我国鞋业出口的严峻形势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以质取胜,不应以低价取胜。国外对我国出口鞋类的评价是“量大价低质次”,我国生产成本相对偏低,出口鞋类处于加工阶段,总体水平、**效应与世界水平有一定差距,价格上不去,容易受到反倾销指控。所以鞋类出口企业**要不断提高出口鞋类的质量,提高技术含量,树立我国自己的**,以质取胜,而不应一味以低价取胜。
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真正与国际接轨。进口国要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幅度,必须**明确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洲国家确认正常价值时往往把我国划归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认方法随意性大,且不可预见,这对我国鞋类出口*为不利。所以我国要加快体制改革步伐,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真正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改变进口国对我国鞋类出口正常价值确认不公正的状况。
避免恶性竞争和竞相压价。我国鞋类出口企业要团结合作,一方面要避免恶性竞争,竞相压价;另一方面对于反倾销指控,要联合起来,一致对外,按着《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积*应诉。反倾销应诉工作十分复杂,如果没有相应的高素质人才,很难应对,更谈不上胜诉。因而应培养一些既熟悉鞋类生产、出口,又熟悉WTO有关规则的、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才。
制定和完善鞋类生产、销售的技术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让鞋类出口企业了解,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并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鞋类生产、销售的相应技术法规。特别是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在国内生产时就严格要求,出口遇到的问题自然就少了。
提出上述对策的理由:**,我国是世界上有名的鞋业大国,生产数量名列前茅,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原辅材料价格相对较低,使我国鞋类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具有一定优势,因而我国鞋类出口量不断增大,导致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鞋类采取了反倾销等措施,设置各种技术壁垒,这些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鞋类产生了巨大的限制作用。
其次,反倾销措施从156 0190 2607年至2001年,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墨西哥、哥伦比亚、南非、智利、秘鲁、委内瑞拉、印度等国家(地区)对我国出口鞋类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共立案15起,几乎涉及到所有鞋类。这些反倾销案件中,以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解决的约占立案总数的67%,而且有的国家所征收的反倾销税高得离谱,如委内瑞拉1998年立案的反倾销案,*高的反倾销税达358%;秘鲁1996年立案的,*高的达903%;而墨西哥1992年立案的,反倾销税竟高达1105%;以*低限价的方式解决的约占立案总数的27%。
其三,关于技术措施。根据欧盟的PPE(个人保护装置)指令,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安全鞋是个人保护装置的一种,必须通过安全鞋的测试标准、CE认证,加贴CE安全认证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市场。
其四,关于保障措施。欧盟于1994年就签署了“共同进口制度文件”,对中国制造的7个税号鞋类产品实行进口配额限制,如2001年,欧盟实施了总数为1.03亿双的进口配额。加入WTO后,中国政府一直就鞋类产品配额限制问题与欧盟谈判,欧盟承诺自2002年起每年适当增加进口配额,至2005年将全部取消对中国鞋类产品的配额限制。 (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