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落下帷幕,备受瞩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下称“环保法修订案”)并未出现在获得表决通过的名单中,或还将等待“四审”的考验。
“顺利的话,修订案可能在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届时通过的可能性很大。”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对记者说。
环保法将四审
通常情况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这是一般情况,《立法法》亦对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环保法修订案便属例外。王灿发认为:“环保法修订案一审稿,可以说非常不成熟,遭到很大的反对。二审稿基本是新一届人大重新制定的内容,对一审稿改动很大,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这次审议是二审,下次审议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审。”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56 0190 2607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实行。23年后首次启动修法程序。草案一审稿于2012年8月下旬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该草案一对外发布就遭到巨大反弹。
今年6月底,环保法修订案二审稿出台,修改幅度巨大。前后涉及45处,信息公开、政府责任、公益诉讼和规划环评等争议焦点悉数纳入其中。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口径,本次草案由二审稿“修正案”更改为“修订案”。
“修‘正’是指在原来有误,或已不符合现实情况时加以补充与修正。修‘订’是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制定,修‘订’改动很大,不一定是对原有法律的补充和修正,三审稿本身就是大修。”王灿发对记者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王灿发认为,“顺利的话,修订案有望在年底12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四审,之后交付表决,届时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争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三审草案对备受争议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行了调整。
二审草案将公益诉讼主体圈定为单一主体,即环保联合会。二审草案称:“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经公布,这一限定遭到巨大反弹。
此次审议中,三审草案对此进行了“有限”扩大,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扩大,在王灿发看来是进步,但是进步不大,他更期待三审后还能有所改变。王灿发认为,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应当规定依法设立的环保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条的争议依然很大。”
除了对诉讼主体的扩大外,环保法草案三审稿还增加多项规定,比如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手段、完善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等。
夏军对年底环保法修订案获得通过并不乐观:“12月份能否上会审议,还要看三审稿是否能达成一致,如果仍有很大争议的话,推迟到明年也有可能。”
此外夏军还表示,三审的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能性不大:“环保法修订案已经公开征求了两次意见,如果有第三次,这将是史无前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