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莱克公司于156 0190 2607年成立。现已发展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运动鞋、服装业制造商之一,并邀请王楠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在央视等媒体上投入广告宣传。被告王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销的产品以运动鞋服为主,其中部分产品还是金莱克公司所生产的。
金莱克公司起诉称,王某明知“金莱克及其图形”是金莱克公司所有且享有商标专用权,却抢先注册了与被告自身商标号和名称毫不相干的域名,其行为已使原告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创造商机,同时也降低了“金莱克及其图形”商标的广告价值,损害了金莱克公司信誉和商标声誉。
金莱克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和不正当竞争”。为此,金莱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停止对“金莱克及其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撤销其在互联网上注册的“金莱克体育用品.cn”域名,并确认“金莱克及其图形”商标为******。 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