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关税下调、国内需求旺盛、我国皮革加工业兴旺等因素,促使我国进口皮革大幅增长。但是,一些进口企业,特别是获取进出口经营权时间不长的中小民营企业,由于缺乏国际贸易经验,加上买货心切,在订立合同条款时,特别是在品质条款、支付条款及索赔条款上往往考虑不周,存在诸多疏漏,给外商违约,甚至是不法外商进行商业欺诈留下隐患。这样,即使检验检疫部门发现货物存在严重问题,也可能因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无法出具索赔证书。因此,天津空港局在此提醒相关企业注意:国际贸易合同作为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货物达成的协议,既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因此,商家要谨慎签订进口皮革合同,尤其要对相关条款尽可能考虑周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是要订立科学严密的品质条款。要根据商品的特性及用途签订品质条款,选择合适的品质表示方法,尽量将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清楚,如详细规定货物级别、厚度、面积、利用率、拉力、强度、色牢度、色花色差、伤残种类、伤残数量等,毛皮类注重毛长、密度等。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则应保存好样品,样品上双方签字,并在合同中声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这样,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如与样品差别较大,便有依据进行索赔,同时也可对买方过分挑剔进行约束,维护贸易公平。
二是要明确订立违约责任及索赔有效期。皮革类货物无论是生皮还是革皮及蓝湿皮,存放时间过长都会造成霉烂变质甚至无法使用,为避免货物因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搜集和提供证据发生困难,同时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贸易纠纷尽快得到解决,都应明确规定索赔期限。
买方应重视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一旦发现问题应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列出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之处,通过检验检疫条款和索赔条款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时效应正确选定起算日期,通常订为“货到目的地卸完之日”或“货到买方*终目的地之日”,而不是“进口之日”或“到岸之日”,更不能是“发运之日”。
来源:中国**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