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用品制造商(荷兰)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日前向二中院递交诉状,以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吴某和北京健力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赔300万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10月,原告发现本案**被告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在其生产、制造的运动鞋和运动服装上使用原告图形商标和美国耐克公司图形商标的组合图案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该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第二被告吴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以及第三被告北京健力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原告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合理支出1万元。(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