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简称《名录》)规定,到2020年,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名录》共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个大类和78个中类或小类,以及4个通用工序。覆盖了“水十条”、“大气十条”的重点管理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行业。
《名录》规定,到2020年,上述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名录》明确规定,2017年**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到2020年,《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名录》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在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中,对41个行业和3个通用工序,提出全部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全部进行简化管理;剩余的29个行业和1个通用工序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进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
为覆盖82个行业排污许可管理需求,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今年还将发布石化、焦化等十一个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
环保部负责人介绍,按行业逐步推动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提出的具体要求。《名录》根据该要求按照先易后难以及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等原则,对各行业实施年限做出规定。
一是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火电、造纸两个行业进行试点核发,形成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火电、造纸是我国环境管理基础相对较好的行业,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而且集中,因此从这两个行业开始实施,具有试点意义。此外两个行业企业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企业之间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实践。目前,这两个行业已经完成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共核发5100余个,对排污许可制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和“大气十条”中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水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管控措施。此外,强化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环境管理,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也是当前环保的重点工作。排污许可制作为今后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应着重考虑当前工作需要,先将两个十条中涉及的行业以及严重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因此,《名录》规定了2017年底前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任务。
三是根据污染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大小,在2018年至2020年之间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尽快实现将主要的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目标,直至2020年实现《名录》上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名录》还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等情形之一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例如,天然气开采行业未列入《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某天然气开采企业因为生产需要建设了天然气净化厂,排放较多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如年排放量大于250吨,则该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对天然气净化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