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调查条款是20世纪80年代初由欧美从反倾销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反倾销规则的一部分,但未成为WTO“反倾销协议”的内容。因为反规避调查条款的使用往往不需要进行调查就可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以达到“屏蔽”他国商品的目的,所以被欧美频繁使用。
目前,国外针对我国的反规避调查正呈现出数量逐渐增多、国别区域不断扩大、行业领域相对集中、肯定性裁决比例偏高的态势。加入世贸组织”至今,我国已遭受反规避调查案件14起,其中,欧盟11起,美国两起,阿根廷一起,我国已成为欧盟反规避调查的*大受害国。轻工产品、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是反规避调查的重点。在2004年结案的欧盟五起案件中,四起以从量税或从价税的方式结案。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全球化布局,对反规避措施的不了解和准备不足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遇到更多的反规避调查,产品出口严重受阻,甚至被迫退出国际市场,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为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欧美等国有关反规避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研究,及时为企业提供预警预测,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指控;其次,指导、帮助企业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使受到反倾销反规避调查的产品能够重新打回国际市场;第三,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差异化的产品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后,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健全反规避措施的程序,以对等的贸易保护工具,防范他国滥用贸易制裁措施。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