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西宁市民沙先生向西海都市报反映,去年12月,他花了七百多元购买了一双耐克运动鞋。可没想到只穿了两个月,其中一只鞋子的鞋帮就裂开了一个约两厘米长的口子。他找到商家要退货或换货,但商家说,他的鞋子已经穿了两个月,不能退换,只能维修。
当天下午,记者见到沙先生,从他购买鞋子的票据上看,鞋子的购买日期是2011年12月20日,鞋子的价格为769元。沙先生认为,七百多元的鞋子才穿了两个月就破了,应该是质量问题,商家应该给他退货或者换货。沙先生的说法有道理吗?
2月29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省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主任李勇平。他说,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为包退期,鞋子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至15日内为包换期,鞋子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沙先生可以要求商家免费为他修理鞋子,但不能退货或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