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 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发2005年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实际进口生皮数量表(见附件),并就生皮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生皮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生皮加工贸易进口实行进口总量控制。在公历年度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审批进口总量,不得超过附件中列名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海关按审批量备案,并进行验放。
三、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核定附件中所列加工贸易企业生皮进口量,如附件中的统计数据与企业实际进口量不一致,请据实核对后及时向商务部(产业司)和海关总署(加贸司)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补充附件:
详细信息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