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要求向消费者出售毛皮或毛皮制品的任何人,都要至少使用瑞士联邦的一种官方语言(如: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罗曼什语)在标签上清楚地标明以下信息:
* 声明动物种类:标签必须包含毛皮所取自动物种类的学名和常用名:
* 毛皮产地。必须注明该动物被捕获、饲养或喂养直到宰杀的国家。如果不能提供毛皮的原产地国的国名,要标明其地理位置,且越准确越好;
* 标明种源地/饲养方法。
所有这些动物的毛皮、皮毛及其制成品都必须要有声明,以下除外:
* 驯养的马、牛、猪、绵羊或山羊;
* 驼羊和羊驼。
对供应商来说,至2014年2月28日前为他们现出售产品符合该规定的过渡期。一旦标签要求开始强制执行,如果声明中出现疏忽或虚假声明将会被罚款。联邦兽医办公室(FVO)负责该法令的实施和执行,并通过随机抽查或对标注内容或声明内容进行定向审查的方式加以控制。
目前,《欧洲纺织品法规:1007/2011》只要求,如果纺织品含有非纺织材料(如皮革或毛皮辅料、嵌条、贴片或附件)时,产品标签必须标明“含有非纺织品取自动物的材料”。因此,瑞士所采取的新规定能为消费者提供所购买毛皮制品的更加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