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批准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正式批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国标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自1985年首次发布,经历2006年**次修订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发布,全面代替标准GB5749-200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与GB5749-2006相比较,将原来的106项调整为97项,其中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并且增加了4项指标、删除了13项指标、修改了3项指标、调整了8项指标限值。
《标准》增加的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删除了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 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 三氯乙烷、1,2-二氯苯和乙苯在内的13项指标。
《标准》根据根据水质指标的特点,将指标分类方法由GB 5749—2006的“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修改后指标分类表述更确切,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其中,常规指标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 水质指标;扩展指标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 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同时还根据水质指标表达的涵义,调整了2项指标的名称, 包括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和氨氮(以N计)。
此次修订还完善了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鉴于我国个别地区存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暂时无法达到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又必须加以利用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加以完善,《标准》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相应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本文件要求”。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水环境技术变革的重要机遇,相关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厂家,也将紧跟国家标准规范的更新步伐,为广大科研机构、自来水公司、第三方监测机构等提供更完善的设备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