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包含9大类2828个品种。
代码为900-999-49的危险废物是什么?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999-49代码的危险废物指的是: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的要求有哪些?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需要注意的是,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向什么部门申报,是否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就可以?
危险化学品所有者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据实、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拟列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申请时,应组织核实,若备案内容涉及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要求企业提供已稳定化预处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备案,并指导其规范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