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制功能,推荐性标准属于技术文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功能。
强制性标准规定比较具体明确,较为严格,推荐性标准比较灵活。
强制性标准强制检验项目多,通用性较差,覆盖面积小;推荐性标准中强制性检验项目少,通用性强,覆盖面大,具体检测项目选择,用户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选择。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药品、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运用的强制性标准较多)
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进出口商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即使符合其他质量条款或收货人愿意购买,也不可进行进出口贸易交易。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两种:1.全文强制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2.条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推荐性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不强制使用,但受市场因素促进使用。
这类标准未采用时不具构成法律方面责任,但采用并纳入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此时就具备法律上的约束性。
国家标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制定新标准,满足生活、生产需要,一般年限为5年,过了年限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所以标准不是一直不变的,属于动态信息。
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了推荐性标准,则此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