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震区的既有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或因为原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已提高,或因为现行区划图中的抗震设防烈度提高而设防要求随之提高,或因为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都需要进行以预防为主的抗震鉴定。本文讲解在抗震鉴定中,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超层超高问题
历次地震的震害表明,在一般场地下,砌体房屋层数愈多、高度愈高,它的震害程度和破坏率也就愈大。例如,我国海城和唐山地震中,相邻的砖房,四、五层的比二、三层的破坏严重,倒塌的百分比亦高得多。
鉴于既有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已经存在,且对砌体房屋的抗震性能又十分重要。因此,在现行抗震鉴定标准中,对多层砌体房屋,不仅明确规定了不同烈度下的*大适用高度和层数,并作为限值,要求按此进行抗震措施的鉴。
二、结构体系问题
不同的结构类型、结构体系的房屋,其抗震性能不同,对实际房屋的结构类型、结构体系能否正确合理地判断,是做好抗震鉴定的重要前提。
1.多层内框架砖房和底层框架砖房结构体系
多层内框架砖房是指内部为框架承重、外部为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内部为单排柱到顶、多排柱到顶的多层内框架房屋;多层底框架砖房是指底层为框架承重而上部各层为砖墙承重的多层房屋。多层内框架砖房和底层框架砖房是有砖墙和混凝土框架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其抗震性能和震害特征与单一的多层砖房、单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不同,按《抗震鉴定标准》第七章规定的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鉴定。
2.其他类型的混合结构体系
在实际工程中,除了内框架砖房和底层框架砖房为混合结构体系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混合结构体系。在静力作用下,它们都是主体承重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它们都是抗侧力结构构件;其受力状态与单一的砌体结构不同,与单一的框架结构也有区别。
对于这种混合结构体系的房屋抗震鉴定,应按不同的结构体系分别进行鉴定外,同时还要适当考虑二者地震作用分配以及侧移协调的影响,才能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