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GB4706的第57部分。本部分应和GB4706.1-2005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应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款。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10: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10部分: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第5.0版)。本部分代替(GB4706.57-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所认可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注意到制造商使用说明的条件下按正常使用时,对器具的电气、机械、热、火灾以及辐射等危险防护的一个国际可接受水平,它也包括了使用中预计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并且考虑电磁干扰对于器具的安全运行的影响方式。
在制定本部分时已经尽可能地考虑了GB16895中规定的要求,以使得器具在连接到电网时与电气布线规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如果一台器具的多项功能涉及到GB4706系列标准中不同的特殊要求,则只要是在合理的情况下,相关的部分特殊要求标准要分别应用于每一功能。如果适用,应考虑到一种功能对其他功能的影响。
本部分是一个涉及器具安全的产品族标准,并在覆盖相同主题的同一水平和同一类别的标准中处于优先地位。一个符合本部分文本的器具,当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发现该器具的其他特性会损害本部分要求所涉及的安全水平时,则将未必判定其符合本部分中的各项安全准则。
产品使用了本部分要求中规定以外的各种材料或各种结构形式时,则该产品可以按照本部分中这些要求的意图进行检查和试验。如果查明其基本等效,则可以判定其符合本部分要求。
GB4706.1一2005中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地板处理机和湿式擦洗机的安全。
注101:地板处理机如下:
一地板缓冲器:地板抛光机;地板打垢机。
注102;湿式擦洗机如下:
一地板擦洗机;地毯清洗机;非家用的,但只要对公众产生危险的,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
注103:例如在宾馆、办公室、学校、医院或类似场合使用的器具。
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幼儿玩要器具的情况。
注104:以下事实应当引起注意:
一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一全国性的卫生保健部门、全国性劳动保护部门、全国性供水管理部门以及类似的部门都对器具规定了附加要求。
注105:本部分不适用于:
一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GB4706.7);工业用器具;一在特殊环境中使用的器具。例如存在腐蚀性气体或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气或煤气)的环境;地板喷沙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