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要求适用于所有玩具,也就是设计或清楚地标明或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对玩具的这些要求已基本被消费者所接受,另外除非有特殊说明,任何玩具必须经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或滥用试验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部分要求对玩具的结构特性规定了可接受的判断标准,诸如形状,尺寸,轮廓,间隙(例如,声响,小零件,锐利尖点和边缘,铰链间隙),以及某些玩具各类特殊性能的可接受判读标准(例如,末端无弹性的弹射物的*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小夹角)。
本部分规定了供从出生到期14岁不同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本要求按照具体玩具供使用的年龄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特定年龄组的要求反映了伤害性质以及儿童处理它们时所预期的智力和/或体力能力。
本部分也要求在某些玩具或它们的包装上有适当的警告和/或使用说明。由于各个国家语言不同的问题,这些警告和说明书的文字未作规定,但列在附录B供作一般参考。应该注意,在许多国家对这些标示有法律要求。
本部分并不意味着覆盖或包括特定玩具或玩具类别的所有可想象到的潜在危害。除了要求标示功能性危害和玩具供使用的年龄组外,本部分对玩具特性所展示的玩具功能所必需的固有和公认危害不作要求。
例1,典型的锐尖伤害的例子就是针的**。针的伤害已被玩具针线包购买者所认识,并且功能性锐尖伤害通过正常教育方式告知使用者,同时在产品包装上标有警告标志。
例2,玩具滑板车因其用途具有固有的和可被认知的风险(例如,在使用时的不稳定性,尤其初学时)。通过本部分的规范,将与其结构特性相关的潜在危害(锐利边缘,挤压危害等)降到*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