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开放平台蜂蜜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百检网 2022-09-16

前 言

为了提升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京东将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若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京东将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蜂蜜类商品。

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包括不同种类的蜂蜜,根据蜜源植物分为单花蜜和杂花蜜(百花蜜)。

蜂王浆产品包括蜂王浆和蜂王浆冻干粉。

蜂王浆: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蜂幼虫的乳白色、淡黄色或浅橙色浆状物质。

蜂王浆冻干粉:通过真空冷冻干燥方法加工制成的脱水蜂王浆粉末。

蜂花粉:工蜂采集的花粉。

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蜂产品制品包括蜂蜜膏、王浆膏、蜂花粉片等相关产品。

第二章 【抽样方式】

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2.3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 【检验依据】

3.1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9697 蜂王浆

GB/T 21532 蜂王浆冻干粉

GB 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GB 232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产品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T 18932.19 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3410 蜂蜜中硝基咪唑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3412 蜂蜜中19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 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781号公告-8 蜂蜜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9 蜂蜜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2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3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章 【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 【检验要求】

5.1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表1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类别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缺陷等级

1

蜂蜜

标签标识

GB 7718、GB 28050

GB 7718、GB 28050

注b

铅(以Pb计)

GB 2762

GB 5009.12

A

果糖和葡萄糖

GB 14963

GB 5009.8

B

蔗糖

GB 14963

GB 5009.8

B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A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A

菌落总数

GB 14963

GB 4789.2

A

大肠菌群

GB 14963

GB 4789.3

A

霉菌计数

GB 14963

GB 4789.15

A

嗜渗酵母计数

GB 14963

GB 14963 附录A

A

氯霉素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GB/T 18932.19

A

双甲脒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781号公告-8

A

氟胺氰菊酯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农业部781号公告-9

GB 23200.95

A

培氟沙星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GB/T 23412

A

氧氟沙星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GB/T 23412

A

诺氟沙星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GB/T 23412

A

甲硝唑a

GB 31650

GB/T 23410

A

地美硝唑a

GB 31650

GB/T 23410

A

感官

GB 14963或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14963或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C

2

蜂王浆

标签标识

GB 7718、GB 28050

GB 7718、GB 28050

注b

10-羟基-2-癸烯酸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B

总糖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B

酸度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B

蛋白质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B

淀粉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B

灰分

GB 9697

GB/T 21532

GB 9697

B

感官

GB 9697或GB/T21532或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9697或GB/T21532或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C

3

蜂花粉

标签标识

GB 7718、GB 28050

GB 7718、GB 28050

注b

蛋白质

GB 31636

GB 5009.5

B

水分

GB 31636

GB 5009.3

B

铅(以Pb计)

GB 31636

GB 5009.12

A

菌落总数

GB 31636

GB 4789.2

A

大肠菌群

GB 31636

GB 4789.3

A

霉菌

GB 31636

GB 4789.15

A

感官

GB 31636或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31636或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C

4

蜂产品制品

标签标识

GB 7718、GB 28050

GB 7718、GB 28050

注b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8

A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2760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8

A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8

A

菌落总数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A

大肠菌群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A

铅(以Pb计)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12

A

霉菌计数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15

A

酵母计数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15

A

感官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C

注:a. 限2020年4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

    b. 标签标识类项目限预包装食品,质量缺陷分级根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商品标识标志抽检规范》进行分级。

5.2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5.2.1产品标准未标注或标注不正确,按本规范进行检测。

5.2.2被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不适用于表中的项目要求则不进行检测。

5.2.3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生产单位需提供对应备案的企业标准辅助判定。

5.2.4进口商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执行的相关标准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5.2.5国家对产品有强制要求的其他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的违法违规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第六章 【判定原则】

6.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测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标识标志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

6.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标识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6.4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第七章【异议处理】

7.1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京东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7.2复验:

7.2.1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余样在技术上无法复测的项目不予复测。

7.2.2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7.2.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7.2.4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2.5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7.2.5.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7.2.5.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7.2.5.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7.2.5.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京东开放平台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9.1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9.2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9.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9.4本规范于2019年6月17日首次发布,于2021年1月5日修订,于2021年1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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