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猫“3C数码配件”类目下发布的数据线类产品(不包括只带充电功能而不带数据传输功能的连接线)。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8, IEC 60068-2-1:2007, IDT)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8, IEC 60068-2-2:2007, IDT)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GB/T 2423.17—2008, IEC 60068-2-11:1981, IDT)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YD/T 1591—2009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及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数据线及接口技术规范》点此查看
第四条【检验方】
具备检验检测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测项目
适用于连接电子产品的且具备数据交换、信号传输和/或充电等功能,并带有相应接口的连接软线。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测方法 |
1 | 外观和结构 |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产品的表面涂镀层应均匀;不应起泡、脱落和磨损。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 视检 |
数据线的接口应与设备接触良好并可靠 | 将产品与相适应的设备连接,各项功能应正常 | ||
产品不应有锐边、毛刺等缺陷。 | 视检 | ||
2 | 连接接口 | 数据线的接口应符合YD/T 1591—2009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及充电/数据接口技术要求,或适用的规范。 | 按YD/T 1591—2009的5.3.1或5.3.2或其它规范给出的方法测试。 |
3 | 基本功能 | 数据线与相应的终端设备连接时,具备数据传输和/或充电等功能。 | 将产品与相适应的设备连接,进行数据传输和/或充电测试,各项功能应正常 |
4 | 线缆长度
| 数据线线缆长度应符合制造商的设计规范,允许偏差在设计尺寸的±5%。
| 按YD/T 1591—2009的5.3.4.1给出的方法测试。 分别在线缆或线缆防护装置进入插头和连接器两点间测量线缆长度。 注; 如线身、包装或产品说明书等未注明标称线长,则无需进行此项测试。 |
5 | 线缆的结构
| 线缆的结构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3.1的要求。
| 按YD/T 1591—2009的5.3.3.1给出的方法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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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线缆绝缘材料
| 线缆的绝缘材料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3.2的要求。
| 按YD/T 1591—2009的5.3.3.2给出的方法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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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线缆的外套
| 线缆的外套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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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线缆阻阬 | 线缆的阻抗要求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3的要求。
| 按YD/T 1591—2009的5.3.4.2给出的方法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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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线缆的阻燃性 要求
| 线缆的阻燃性要求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4的要求。
| 按YD/T 1591—2009的5.3.4.3给出的方法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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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抗拉强度
| 数据线与接口应固定牢靠,在经受一定拉力作用下,护套不得与接口本体分离,线缆的绝缘不得出现磨损的迹象,不应断裂,不应露出内部金属部件。 将接口固定在设备上,给线缆施加一个如下的轴向作用力,60 s: ——与电源适配器连接的接口的胶壳与线缆之间,50 N; ——与移动终端的连接的接口的胶壳与线缆之间,50 N。 试验后,连接不应该出现功能性损坏,数据线应能正常使用。
| 将接口固定在设备上,以试验砝码给线缆施加一个轴向作用力。 试验砝码距接口本体的高度约为250 mm。
|
11 | 绝缘电阻 | 绝缘电阻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5的要求。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 MΩ。 | 按YD/T 1591—2009的5.3.4.4给出的方法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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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绝缘材料耐压性 | 绝缘材料耐压性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6的要求。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施加100 V a.c.试验电压。
| 按YD/T 1591—2009的5.3.4.5给出的方法测试。
|
13 | 高低温试验 | 将数据线放置于温度为(70±2)℃高温试验箱中8个小时,然后在正常气候条件下恢复2小时;低温环境下将数据线放置于温度为(-20±2)℃低温试验箱中8个小时,然后在正常气候条件下恢复2小时。试验后外观无明显变化,导线不变形、不变脆;弹片弹力无明显变化,手感良好。 | 按GB/T 2423.1、GB/T 2423.2给出的方法测试。 |
14 | 盐雾试验 | 受试样品在盐水浓度为(5±2.5)%,喷雾量为(1~2)mL/80 cm2/h,PH值在6.5~7.2,大气压在(1±0.01)kgf/cm2,相对显度在85%以上,温度(35±2)℃,压力桶温度(47±2)℃,盐水桶温度(35±2)℃的试验箱中,连续雾化24小时,产品金属部分不应有明显且不可擦除的锈迹,产品应能正常工作。
| 按GB/T 2423.17相关测试方法测试。 |
15 | 跌落试验 | 数据线及接口应保证10次跌落地面后,接口不开裂,部件不能松动或脱落,应能继续使用,功能正常。
| 将数据线及接口从距离地面1 m高处,自由跌落至混凝土地面上,跌落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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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插拔力及寿命 要求
| 接口的插拔力及寿命要求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7的要求。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应符合YD/T 1591-2009的4.3.4.7.3的要求。
| 按YD/T 1591—2009的5.3.4.6给出的方法测试。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其它试验条件按YD/T 1591-2009的4.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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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摇摆弯折测试 | 数据线及接口在设计上应能做到:线缆进入接口处不会过度弯曲。 将软缆加上一个重物作负载,使所加的力为:5 N。 使摆动机构摆动90°角(铅垂线两侧各45°),弯曲次数为1 000,弯曲速率为每分钟30次。 试验期间,不通电流。 注:一次弯曲是向前或向后的一次运动。 在500次弯曲之后,将带圆截面积软缆的试样在摆动机构内转动90°角;带扁软缆的试样则仅朝垂直于导线轴线所在的平面的方向弯曲。 试验之后,护套不得与本体分离,软缆的绝缘不得出现磨损的迹象,导线的断线丝不得刺穿绝缘而外露成为易触及的,不应断裂。连接不应该出现功能性损坏,数据线应能正常使用。
| 采用GB 2099.1—2008的23.4给出的方法进行试验。 试验砝码距接口本体的高度约为25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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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限量要求 | Pb≤1 000 mg/kg; Cr6+≤1000 mg/kg; Cd≤100 mg/kg; Hg≤1 000 mg/kg; PBB≤1 000 mg/kg; PBDE≤1 000 mg/kg。
| 按GB/T 26572—2011相关测试方法,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5.11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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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标志标识 | 产品包装上需有以下标识: 产品名称 生产厂或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规格(长度)/型号 执行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 生产日期,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识 | 视检 |
第六条【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依照本规范第三条【检验依据】列明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照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二)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标志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三)质量判定结论
对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要求时,根据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标准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2.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若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3.产品检验执行企业标准,但未在产品本身明示质量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检验项目逐一单项判定,凡未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项目即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达到本规范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结论为“合格”。
第七条【异议处理】
(一)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天猫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检。
(二)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三)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不变。当复检结论合格,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复检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卖家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检机构支付复检费用的,将丧失复检申诉的权利。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卖家。
(五)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如颜色不同,款式不同,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情况;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