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治理效能,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7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为全省16859所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统一配备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为校长(园长)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人责任配备得力助手,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据了解,《办法》共6章18条,是全国**全省域实施,教育、人社部门主导选聘,落实教育、人社部门主管责任和学校(含技工学校)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适用范围,即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必须配备食品安全副校长。
《办法》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长是指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副校长共有7项具体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健全管理制度、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考核、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等。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副校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工作。
《办法》强调,食品安全副校长聘期3年,由校长颁发聘书。在管理上,要求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在奖惩上,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应作为优先评定个人职称、晋升、晋级,以及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予以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视情节对其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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