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250V 以下直流电和/或50Hz或60Hz的1000V 以下交流电的灯的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本部分还适用于尚未标准化的灯所使用的控制装置。英文名称:Lamp controlgear—Part 1: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9510.1-2004
中标分类:电工>>电气照明>>K74灯具附件
ICS分类:电气工程>>电灯及有关装置>>29.140.99有关灯的其他标准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09-10-15
实施日期:2010-12-01
出版日期:2010-12-01
页数:49页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19510《灯的控制装置》分为14个部分:---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第2部分:启动装置(辉光启动器除外)的特殊要求;---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5部分:普通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6部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7部分:航空器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9部分: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11部分: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的特殊要求;---第12部分:与灯具联用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第14部分: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本部分为GB19510的第1部分。本部分应和相应的第2部分~第14部分一起使用,第2部分~第14部分的条款是对本部分中相关条款的补充和修订,它们对各个类型的产品提供了相应的要求。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1347-1:2007《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等同翻译IEC61347-1:2007。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 IEC61347��1改为本部分;b) 修改了IEC61347-1:2007的引言;c) 将国际标准中的(注:)形式中的括号去除;d)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e) 对于引用的其他国际标准中有被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本部分用引用我国的这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代替对应的国际标准,其余未有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国际标准,在本部分中均被直接引用(见本部分第2章)。本部分代替GB19510.1-2004《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与GB19510.1-2004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在引言中增加了不同类型的灯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由IEC60921:2004、IEC60923:2005、IEC60925、IEC60927、GB/T15144、IEC61047和IEC62384(制定中)规定、当需要时,会制定其他类型灯的电子控制装置的独立标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标准等有所改动。---术语和定义条款中增加了术语可控镇流器、额定无负载输出电压、控制接线端子、控制信号及其定义。---在一般要求中增加了对本身未装有外壳的整体式灯的控制装置的要求,增加了在灯的安全标准中,针对灯的安全工作给出了镇流器设计资料。当测试镇流器时,应将该资料看作需符合的规定。---在试验要求中增加了5.7。---在标志中增加r)项当输出端无负载的电压大于额定电压时,额定无负载输出电压。---将14.4拆分为14.4、14.5。---18.2对印刷线路板的易燃性作了特别的规定。---增加了第20章的具体要求。---附录A 中的序号有所改动。---在H.12中增加在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时测量灯控制装置的线圈温度后,将电源电压升至额定电压的106%,达到热稳定后,灯控制装置部件的温度应符合第2部分的相应章条的要求。---有关的信息在灯的标准中涉及到的镇流器要求在本部分转换成规范性要求在镇流器标准中。---在试验说明中将试验进度尽量加快,见5.7和附录J。---增加了表G.1及一些参数。---增加了附录J、附录K。---参考文献有所改动。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和附录J均为规范性附录,附录K 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广州市中德电控有限公司、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生辉照明电器(浙江)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本部分起草人:俞安琪、李妹、杨小平、马国民、张和泉、区志杨、沈锦祥、周明兴、殷金兴、付宝成、柯柏权、李维升。本部分于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