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368-2012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百检网 2022-10-19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LNG工厂在选址、设计、施工、安保、操作和维护方面的消防、安全和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液化设施,液化天然气(LNG)储存、气化、转运和装卸设施,LNG 方面的人员培训,所有LNG设施设计、选址、施工、维护和操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冻土地下储罐、在建筑物内存放或使用的可移动储罐、所有LNG 车辆包括LNG车加注。 注1:标准正文中数字或字母后的星号(* ),表示该段的解释可在附录A中查到。 注2:除注明外,本标准所用压力均为表压。
英文名称:Production,storage and handling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标准状态:作废
替代情况:替代GB/T 20368-2006;被GB/T 20368-2021代替
中标分类:石油>>石油、天然气>>E24天然气
ICS分类:石油及相关技术>>75.060天然气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7-01
作废日期:2022-03-01
出版日期:2013-07-01
页数:84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2036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本标准与GB/T20368—2006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关于等同性、追溯性、人员培训、单位制和参考标准等条内容(见2006版的1.2~1.6);———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双容罐、全容罐、单容罐、可控制应急、不可燃材料、过量充装、气化器、环境气化器、加热气化器、整体加热气化器、远距离加热气化器、工艺气化器、水容积”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主管部门、薄膜储罐、预应力混凝土储罐、设计压力、明火设备、火焰蔓延指数、危险流体、拦蓄区、液化天然气、LNG工厂、模型、转运区”等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桶、解冻、固定长度液位开口接管、重力加速度G、作业公司、工艺装置、应、宜”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6版的1.7);———增加了本标准的一般规定(见第4章);———删除了关于对所有组件应说明*大允许工作压力的规定(见2006版的2.1.3);———修改了关于拦蓄区容积的规定(见5.2.2.1,2006版的2.2.2.1);———增加了关于双容罐和全容罐的规定(见5.2.2.5~5.2.2.6);———修改了关于辐射热距离计算方法或模型的规定,蒸气扩散计算模型的规定(见5.2.3.2~5.2.3.3,2006版的2.2.3.2~2.2.3.3);———增加了关于全容罐或双容罐无设计溢出的规定(见5.2.3.4表1,2006版的表2.2.3.4);———增加了关于容积大于265m3(70000gal)的LNG双容罐和全容罐布置的规定(见5.2.4.2);———删除了关于整体式加热气化器规定的例外,远距离加热气化器规定的例外(见2006版的5.2.5.2~5.2.5.3);———增加了关于其他批准的通风系统的规定(见5.3.2.1e));———删除了关于设计者和制造者资格的规定(见2006版的2.4.1);———增加了关于工艺设备安装焊接和铜焊方面的规定(见6.1.2);———增加了关于可燃气体压缩机放散口设置方面的规定(见6.2.5);———增加了关于工艺设备*大允许工作压力证明文件的规定(见6.4.1);———修改了关于管壳式换热器设计和制造要求的规定(见6.4.3,2006版的3.4.3);———修改了关于OBE和SSE两水准地震动的规定(见7.2.2.2,2006版的4.1.3.2);———增加了关于储罐设计中洪水荷载的规定(见7.2.4);———增加了关于OBE设计应基于弹性反应谱的规定(见7.3.2.4);———删除了关于在设施寿命期内对储罐基础沉降定期监测的规定(见2006版的4.1.7.6);———删除了关于混凝土储罐一节范围的规定(见2006版的4.3.1);———删除了关于储罐泄放装置基本要求的规定(见2006版的4.7.1a)~b));———删除了关于加热气化器、环境气化器、工艺气化器分类的规定(见2006版的5.1.1~5.1.3);———删除了关于适用气化器温度范围的规定(见2006版的5.2.1);———修改了关于环境气化器配置的规定(见8.3.3,2006版的5.3.4);———修改了关于加热气化器配置的的规定(见8.3.4,2006版的5.3.6);———增加了关于抗震设计要求的规定(见9.1.2);———修改了关于管道绝热材料的规定(见9.2.1.3,2006版的6.2.1.3); ———增加了关于现场冷弯管应用的规定(见9.2.3.3,2006版的6.2.3.3);———删除了关于螺纹连接的规定(见2006版的6.3.1);———修改了关于管道连接方面银焊的规定(见9.3.1.6,2006版的6.3.2.3);———修改了关于切断阀设置的规定(见9.3.2.2~9.3.2.3,2006版的6.3.3.2);———删除了关于切断阀功能的规定(见2006版的6.3.3.4);———增加了关于电动阀关断时间、周期性转运冷流体管道、转运系统止回阀的规定(见9.3.2.8~9.3.2.11);———修改了关于标记材料的规定(见9.3.4b),2006版的6.3.5a)例外);———修改了关于试压记录保存的规定(见9.6.2,2006版的6.6.2);———修改了关于直缝焊钢管的规定(见9.6.3,2006版的6.6.3.1);———修改了关于无损检测记录保存的规定(见9.6.5.1,2006版的6.6.5);———增加了关于管中管系统的规定(见9.10);———修改了关于电气区域划分的规定(见图2~图7、表5,2006版的图7.6.2、表7.6.2);———修改了密封适应性的规定(见10.6.3.5,2006版的7.6.3.5);———修改了关于防雷接地的规定(见10.7.4,2006版的7.7.4);———删除了关于范围、转运设备的规定(见2006版的8.1.2);———增加了关于警示牌、产品标识、置换的规定(见11.1.1~11.1.3);———删除了关于电动阀关断时间、周期性转运冷流体管道、转运系统止回阀的规定(见2006版的8.2.1~8.2.3);———增加了关于船装卸泊位设计要求、火源、管道(或管线)、紧急关断系统的规定(见11.4.1~11.4.4);———增加了关于装卸作业定期测试的规定(见11.7.7);———增加了关于船岸通信系统的规定(见11.8.3~11.8.4);———增加了关于评价确定其他防火设备和系统的规定(见12.1.2j));———删除了关于标准涉及设施的规定(见2006版的9.1.3);———修改了关于ESD系统要求的阀、控制系统和设备的规定(见12.2.1,2006版的9.2.1);———修改了关于ESD系统起动方面的规定(见12.2.7,2006版的9.2.5);———增加了关于灭火器*小容量和*小排出流量的规定(见12.5.1.3,12.5.1.5);———增加了关于安保评估的规定(见12.8.1);———删除了关于其他作业的规定(见2006版的9.9);———修改了关于LNG 设施系统和设备设计、制造、施工资格的规定(见13.2.5,2006 版的10.2.5);———修改了关于自动产品保存阀设计和安装的规定(见13.7,2006版的10.7);———修改了关于检验员资格的规定(见13.9.2,2006版的10.9.2);———修改了关于工厂预制储罐试验的规定(见13.10.1,2006版的10.10.1);———修改了关于压力测量和控制的规定(见13.15.3,2006版的10.12.4.1);———删除了关于应急程序中扑灭天然气火灾的规定(见2006版的10.15.3.3e));———删除了关于装卸作业基本要求方面装卸区火源、管汇标记的规定[见2006版10.15.3.6.1c)~e)];———修改了关于操作、维护和人员培训的规定(第14章,2006版的第11章);———增加了关于基于风险分析的工厂选址替代标准的资料(见附录E);———修改了关于参考文献的编号(见参考文献,2006版的附录E);———删除了关于单位换算的资料(见2006版的附录F)。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美国防火协会NFPA59A:2009《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本标准与NFPA59A2009年版相比,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按GB/T1.1—2009中7.3的规定,修改NFPA59A:2009的所有图;———按GB/T1.1—2009中7.4的规定,修改NFPA59A:2009的所有表格;———在本标准的第1章中,按GB/T1.1—2009中6.2.2的规定,修改NFPA59A:2009的1总则,用1范围来代替,删除NFPA59A:2009的1.2~1.6;———在本标准的第2章中,按GB/T1.1—2009中6.2.3的规定,修改NFPA59A:2009的2规范性引用文件;———在本标准的第3章中,按GB/T1.1—2009中6.3.2的规定,修改NFPA59A:2009的3定义,用3术语和定义来代替;———在本标准的第4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4.1;———在本标准的第5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5.1;删除NFPA59A:2009的表5.3.3.2;———在本标准的第6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6.1;———在本标准的第7章中,增加了图3~图5、图7,删除NFPA59A:2009的7.1;———在本标准的第8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8.1;———在本标准的第9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9.1;———在本标准的第10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10.1;———在本标准的第11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11.1;———在本标准的第12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12.1;———在本标准的第13章中,修改NFPA59A:2009的13.11;———在本标准的第14章中,删除NFPA59A:2009的14.1;修改NFPA59A:2009的14.11;———附录F改为参考文献。本标准由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天然气分技术委员会(SAC/TC355)提出并归口。本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海工英派尔化学工程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山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保才、张秀全、连家秀、武学勇、张筱萍、许敏、康平、刘艳刚、许红梅、张孔明、张艳霞、何永明、胡乃科、夏喜林、郭开华、皇甫立霞。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2036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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