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作用。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15193.17-2003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10-07
出版日期:2015-10-07
页数:5页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5193.17-2003《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本标准与GB 15193.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修改和调整了总体体例结构;——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耐受剂量”和“卫星组”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慢性毒性”、“致癌性”和靶器官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对试验目的和原理的表述;——增加了“仪器和试剂”内容;——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的要求,增加“动物准备”和“动物饲养”内容;——修改了“剂量及分组”的要求;——增加了受试物经灌胃、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的具体要求;——修改了“试验期限”内容;——修改了对试验观察指标(一般观察、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病理学检查)的要求,增加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眼部检查、尿液检查和其他指标内容;——删除了“资料搜集”内容;——修改了“数据处理”内容,增加了“结果评价”内容;——修改和增加了对试验报告的要求;——增加了“试验的解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