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 仪器量程为 0 nmol/mol~500 nmol/mol 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 K,101.325 kPa)下的检出限为 4 μg/m3,测定下限为 16 μg/m3。英文名称:Ambient air—Automatic determination of ozone— Chemiluminescence method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1-12-16
实施日期:2022-03-01
页数:10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