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200 ml,使用 1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4 mg/L; 使用 3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3 mg/L,测定下限为 0.012 mg/L。 注:30 mm 光程比色皿仅用于地下水或低于**类标准的低浓度海水的测定,前处理法应采用“酸化-蒸馏-吸收”法。英文名称: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sulfide —Methylene blue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1-12-16
实施日期:2022-03-01
页数:10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本标准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修订了方法检出限;——删除沉淀分离法;——增加了“酸化-蒸馏-吸收”前处理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增加了“废物处置”。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6 年 4 月 26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