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事故、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的应急监测,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 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执行 HJ 1155 相关要求。核设施及有 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 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应急监测终止后进行的后续监测不适用本标准,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Monitoring in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HJ 589-2010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1-12-16
实施日期:2022-03-01
页数:8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首次发布于 2010 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杭州环境监测中心(原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跟踪监测的定义;增加了应急监测启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终止的定义;——增加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终止相关内容;——调整了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A 相关内容;新增附录 A、附录 B。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M ni si rtyo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