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文件给出了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的通则,规定了常见损伤的影像学检验和结果认定以及影像学资料同一认定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时的影像学检验,以及涉及影像学检验的各类人体损伤法医临床鉴定。英文名称:Implemental specification of clinical forensic imaging examin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SF/Z JD0103006-2014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6法医
ICS分类:07.140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21-11-17
实施日期:2021-11-17
页数:2页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与SF/Z JD0103006—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增加了“颅内血肿量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见 5.1.4 和 5.1.5);b) 增加了“眼球突出度测量”方法(见 5.2.4);c) 更改了“寰枢关节脱位”影像学认定标准和认定规则的内容(见 5.4.2 和 5.4.3,2014 年版的4.4.2 和 4.4.3);d) 增加了“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认定规则”(见 5.6.3);e) 增加了“血(气)胸致肺压缩程度”(见 5.7);f) 增加了“脊柱畸形的测量”(见 5.8.4);g) 更改了“足弓测量方法”及“原则”,修改了“判定标准”(见 5.11.2、5.11.3 和 5.11.4,2014 年版的 4.11.2、4.11.3 和 4.11.4);h) 增加了“跟骨骨折畸形愈合”(见 5.12);i) 增加了“影像学资料同一认定”(见第 6 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中山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绍兴文理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昆明医科大学,中南大学,复旦大学,苏州大学,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文涛、万雷、汪茂文、应充亮、范利华、夏晴、邓振华、唐双柏、陈克敏、葛志强、孙俊红、洪士君、王亚辉、王飞翔、常云峰、沈忆文、陈溪萍、孙岩、陈捷敏、刘瑞珏、程亦斌、高东、沈寒坚、占梦军、李卓。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4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103006—2014;——本次为**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