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的总体、终端、终端安全监控组件、网络接入安全体系、组网、应用开发、应用市场发布与级联以及即时通信软件互联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行业开展移动执法系统的设计、建设、管理和应用。英文名称: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mobil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标准状态:现行
中标分类:综合>>社会公共安全>>A90社会公共安全综合
ICS分类: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01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20-12-30
实施日期:2020-12-30
页数:2页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SF/T 0049—2019《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技术规范》,与SF/T 0049—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8702、GB/T 22451、YD/T 5120 和 YD/T 5160(见第 2 章);——修改了“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终端、执法模式、非执法模式和移动执法无线专网”术语的英文,删除了术语“执勤场景”和“押运场景”(见 3.1,2019 版的 3.1);——增加了缩略语“CE、DCS、eMTC、ESN、IMSI、IPSec、LTE、NB-IoT、NSA、P、PE、SA、SIP、TLS和 XMPP”(见 3.2);——将“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体系框架 1 和 2 ”修改为“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系统体系框架Ⅰ型和Ⅱ型”以及相关内容(见 4.1.1,2019 版的 4.1.1);——将“终端设备层由司法行政移动执法终端组成”修改为“终端设备层由通用执法终端和专用执法终端组成”(见 4.1.2.2,2019 版的 4.1.2.2);——删除了功能要求中的“基本要求”(见 2019 版的 4.2);——修改了功能要求中终端功能和应用功能的有关内容(见 4.2.1 和 4.2.3,2019 版的 4.2.2 和 4.2.4);——将“工作效率”修改为“响应能力”,并修改了有关内容的表述方式(见 4.3.2.1、4.3.3.1 和 4.3.4.1,2019 版的 4.3.2.1、4.3.3.1 和 4.3.4.1);——修改了维护能力中有关内容的表述方式(见 4.3.4.3,2019 版的 4.3.4.3);——修改了网络安全的有关内容(见 4.4.3,2019 版的 4.4.3);——修改了电池要求中有关内容的表述方式(见 5.1.2,2019 版的 5.1.2);——修改了通用执法终端扩展配件的内容(见 5.1.3,2019 版的 5.1.3);——修改了机械环境适应性的内容(见 5.1.4,2019 版的 5.1.4);——修改了软件要求中操作系统的有关要求(见 5.1.5.1,2019 版的 5.1.5.1);——修改了操作系统安全技术中的有关要求(见 5.2.3,2019 版的 5.2.3);——将隔离安全技术的“包装”要求修改为“标示”要求(见 5.2.8.6,2019 版的 5.2.8.6);——终端应用管控中增加了“全程水印接口”要求(见 6.4.3.8);——组网技术要求的网络结构和内容中增加了“非法终端信号管控”的内容[见 8.1 e)];——修改了非法终端信号管控“定位”的内容(见 8.5.1.4,2019 版的 8.5.1.4);——修改了非法终端信号管控“侦测性能”和“定位性能”的内容(见 8.5.2.2 和 8.5.2.3,2019 版的8.5.2.2 和 8.5.2.3);——修改了通信制式与频率要求中的内容(见 8.5.3,2019 版的 8.5.3);——在安装安全要求中增加了“出厂预置”应用软件的要求(见 9.4.2.1)。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天津市公共安全大数据技术工程中心、天津大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孔凡、王楠、姜其伟、徐平原、杜磊、袁宁、王学明、毋存杰、骆登耀、张力、余训锋、蒋涛、曹明生、欧幸宝、周宁、王纯。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9 年首次发布为 SF/T 0049—2019;——本次为**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