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的产业定位,笔者通过在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基层质监局的调研与沟通,认为:认证监管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理念,改变监督方式,将监管重心放到对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上,这是保证认证有效性的核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管,应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进行,确保履行职责不“缺位”、不“越位”。
1.树立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科学履行监管职责
一要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在新的监管形势下,依靠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认证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对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行业定位,创新发展认证监管。要适应服务行业的发展,摒弃不合时宜的监管制度,逐步建立评级、预警、分类监管、自我声明等制度,为监管工作提供保证。二要实行科学的监管方式。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环节的有效性可从认证源头上保证认证的有效性,但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同样是保证认证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因此,按照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认证行政监管应着力加强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这样,一方面可发现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督促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另一方面可有效约束认证服务机构,使其更加自觉地保证认证实施活动的规范性,从而保证认证结果的有效性。三要运用科学的监管方法。面对纷繁复杂的监管工作,认证行政监管应坚持的原则是将该管的管住和管好,不该管的则放给市场、行业自行调节,有效的办法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参照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做法,将认证行政监管与认证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同行评议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对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行为,提高认证有效性的作用。这对于提升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具有积*的促进作用。
2.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级监管部门的积*性,大力提高监管有效性
认证行政监管改革应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级监管部门的积*性。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性发挥充分的地方,改革效果就好。就认证行政监管而言,目前,省(市)做得较好的是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资质认定是两级管理,地方的权、责相对统一,所以行政监管的有效性较高。各类实验室,只要涉及检验检测,基本都纳入了资质认定和监管范围,因而,发展趋势比较好。目前,全国已有近3万家实验室通过资质认定,得到了众多部门、行业的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定对保障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和自愿性认证行政监管认证有效性不够理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未能有效发挥地方质监部门积*性。在笔者看来,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可参照国外的管理模式,实行分类管理,对具有较强产品研发与质量保障体系的大型企业,可以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由企业自主签发《符合性声明书》,以此代替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检测认证机构)对其生产的产品实施的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行政监管,应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主要应立足于服务企业为主,着力规范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监管重点放在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上,在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认证市场环境上下工夫。
3.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监管夯实基础
法律法规是监管者的武器,是依法监管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实施依法监管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以若干部法律中有关认证认可活动的规定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为基础、以行政监管规章为辅助的法律法规框架已初步构建,为认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与认证发展的要求相比、与认证监管工作的实际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对实验室的监管,《认证认可条例》涉及较少,亟待出台《实验室管理条例》。一是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以法律、法规、规章为经,以准入、运营、退出为纬,逐步构建涵盖市场准入、认证业务活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市场退出在内的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的审慎监管法律体系。二是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要实现依法监管,必须保证所有的监管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认证监管人员所有的监管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认证监管者必须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法规指导监管工作,用法律法规约束监管行为;监管者必须做到行为规范、自觉守法、正人正己、公正廉洁,依法实施许可、依法开展检查、依法行使处罚、保证监管行为、监管过程、监管结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是抓紧制定出台和实施一些目前急需的监督管理操作层面的制度、规章和办法,尤其要侧重充分发挥市、县质监部门的职能,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
4.全面落实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部门对认证认可的责任
一是认监委和地方质监部门自身要严格落实认证认可的法规和程序。同时,在信息公开方面要迈出实质性步伐,及时公开与消费者、企业密切相关的法规、标准和信息。认监委应该主要负责全国范围的法律和标准的制定与监督,地方质监部门要着重加大对本地认证认可的执法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认证认可的监督体系,特别是设区市一级要设有独立的认证监管机构,县级要有懂业务的认证监管人员,从而保证基层认证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