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07-20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百检网 2022-11-09

HJ 407-20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中的铸造、电镀生产环节。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附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581 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 年第 9 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制造业 automotive industry

从事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低速汽车、电车、汽车车身与挂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 automobile parts and accessories manufacturers

从事汽车用发动机零件、挂车(含半挂车)零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注塑、发泡等非金属材料及金属材料)等制造的企业。

3.3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4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后续验收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三个阶段。后续验收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并公开验收报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档案留存等。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A。

5 启动验收

5.1 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B。

5.2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企业自测或委托技术机构监测的验收监测方式、验收工作进度安排。

6 验收自查

6.1 自查目的

自查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一致性,确定是否具备按计划开展验收工作的条件;自查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口设置情况等,作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依据。

6.2 自查内容

6.2.1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登记情况等。

6.2.2 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C.1~表 C.3。

6.2.3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6.2.3.1 污染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 C.4~表 C.7。

6.2.3.2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 C 中的表C.8。

6.3 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

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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