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5-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03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 10 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50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4、GB 18485 和GB 397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
3.2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生活垃圾的排污单位。
3.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ludge from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排污单位。
3.4
—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
3.5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排污单位。
3.6
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排污单位。
3.7
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 self-built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除 3.2~3.6 中排污单位以外的排污单位自建的,执行或参照执行GB 18484 或 GB 18485 的固体废物焚烧炉。
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 GB 8978 中**类污染物的,还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数 | 月 | 季度 |
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口 | 总汞、总砷、总镉、总铅、总铬、六价铬 | 月 | 季度 | |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不含危险废物填埋场)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数 | 月 | 季度 |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 废水中含有的 GB 8978中的**类污染物 a | 月 | 季度 | |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含危险废物填埋场)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铜、总锌、总钡、氰化物、氟化物 | 月 | |
渗滤液调节池废水排放口 | 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铍、总镍、总银、苯并[a]芘 | 月 | ||
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 | 自动监测 | |
pH 值、总余氯 b | 2次/日 |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周 | |||
粪大肠菌群数 |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