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编制《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增补版)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新增“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同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2021年3月5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签订《委托实施协议》,将原属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21项行政处罚职权委托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以下统称“省级委托处罚事项”),除5项涉及警告、暂扣、收回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职权外,其余16项为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罚款处罚职权。
(四)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并结合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梳理形成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统一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提高执法效能。
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021年增补版)主要增补了哪些内容?
(一)新增2021年省级委托职权的裁量标准
为承接2021年省级委托处罚事项,对职权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7部法律法规,新增共16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新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根据2021年1月24日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涉及具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9条,共21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新增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规定的“无危害后果不罚”、“首违不罚”和“无过错不罚”原则,结合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主要从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管理6个方面,新增了19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及不予处罚的情节。
三、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021年增补版)编制内容的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在《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021年增补版)》编制过程中,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局内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意见征集,征求社会公众和局内各单位征求意见。
(一)网上征求意见情况。2021年6月11日,我局将修订草案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公示,向公众征求意见,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条,其中采纳1条,解释说明1条。
(二)局内征求意见情况。2021年6月10日至6月28日,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及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23条,其中采纳14条,部分采纳1条,解释说明8条。
(三)局内再次征求意见情况。根据**次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8日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共征集意见4条,采3条,解释说明1条。
四、《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第六版、增补版、修订版以及2021年增补版之间是什么衔接关系?
本次增补是在《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深环〔2019〕317号)、《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增补版)》(深环〔2020〕179号)、《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深环〔2020〕230 号)的基础上进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及其增补版、修订版继续有效,并且《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总则部分适用于本次制定的《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021年增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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