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百检网 2022-11-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 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的声环境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区划。

二、标准适用区域分类

(一)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二)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与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三)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

(四)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以及公路客运站、公交总站和地铁接驳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和车辆段、港口场站、机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铁路综合交通枢纽、铁路场站和配套设施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

(一)1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福田红树林、银湖、深圳大学等 16 个区域划为 1 类环境功能区。

(二)2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梅林、莲塘、公明中心等 68 个区域划为 2 类环境功能区。

(三)3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皇岗口岸、清水河、前海等 61 个区域划为 3 类环境功能区。

(四)4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4 a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两侧区域的划分: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 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 距离 55 米以内的区域(含 55 米处的建筑物)划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 40 米以内的区域(含 40 米处的建筑物)划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相邻区域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 25 米以内的区域(含25 米处的建筑物)划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含**排建筑 物)划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 20 米时,视同直线连接。

(2)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两侧区域的划分:参见三、(四)1、(1)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轨道交通地下与地面连接处的功能区划分以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线与地面交点处为圆心,外侧一定距离为半径绘制圆弧与线路两侧区界连接,半径参见三、(四)1、(1)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3)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参见三、(四)1、(1)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4)公路客运站、公交总站和地铁接驳站、城市轨道 交通地面停车场和车辆段、港口码头、机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参见三、(四)1、(1)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 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2.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参见三、(四)1、(1)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2)铁路综合交通枢纽、铁路场站与配套设施区域划 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参见三、(四)1、(1)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 为主的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3.对于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与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4.规划建设的交通干线和交通服务区域:未建成投入使用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建成投入使用后参照1-3 条调整为 4a 或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5.概念定义: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交通干线边界线”指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 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临街建筑楼层数”以高出交通干线路面的相对高度 计,如多条交通干线并行,以高度高的线路为准。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实施与管理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止在 1类区、严格限制在 2 类区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在道路规划和建设、房地产等相关管理工作要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声环境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噪声防护等方面综合分析超标原因,结 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声环境质量改善计划,为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依据。

五、说明

(一)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深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边界为准。

(二)本区划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划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三)本区划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市 1~3 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2.深圳市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列表

3.深圳市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列表

4.深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5.深圳市福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6.深圳市罗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7.深圳市南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8.深圳市盐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9.深圳市宝安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10.深圳市龙岗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11.深圳市光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12.深圳市坪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13.深圳市龙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14.深圳市大鹏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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