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和原则
(一)管理范围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本省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修复、 环境监理、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 关监测检测、地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理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报告评审、 弄虚作假行为调查、信用管理等事中事后管理手段,构建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
二、从业单位责任
从业单位和个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落实以下责任:
(一)从业单位应具备环境类、土壤类或地质类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并在相关报告责任页中体现。
(二)从业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包括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相关工作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等。
(三)报告编制单位对其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或方案”)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并落实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责任。
(四)报告编制单位按照约定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五)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应按照备案的风险管控和修 复方案进行施工。
(六)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单位不得从事同一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七)从业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 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报告评审与管理
(一)报告评审
报告编制单位负责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 和修复方案,并配合完成报告或方案的评审、备案工作。包括:
1.报告编制单位应配合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相关报告或方案的评审、备案;
2.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报告评审;
3.报告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编制单位应配合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评审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二)报告不予受理
报告编制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6 个月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单位出具的报告:
1.单位基本情况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或二次污染事故的;
3.伪造、变造数据的;
4.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禁止从事报告编制业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报告编制单 位出具虚假报告且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报告编制业务。报告编 制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禁止从事 报告编制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报告编制业务。
四、弄虚作假行为调查
本工作指南所称的弄虚作假行为,是指从业单位或个人蓄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导则或规范要求,在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环境监理、风险管 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监测检测、地勘 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或方案,或者在接受检查时提 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等行为。
(一)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线索的发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线索的发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报告评审、现场检查等过程中,专家及相关管理部门发现的从业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 线索;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有关从业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作假等相关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线索,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
(二)针对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作假行为开展调查。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为从业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 持。
2.监测机构出具的土壤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 号)开展调查。
3.针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 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修复、环境监理、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 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及地勘等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 作假行为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伪造访谈记录和地块历史资料;
(2)伪造、篡改布点采样数据,如伪造、调换真实土壤样品,伪造、篡改土壤采样时间及原始记录等;
(3)出具虚假档案材料,如伪造二次污染防控措施、效果, 伪造监理记录,故意隐瞒或造假修复后土壤终去向,或以不相关项目照片和影像资料等充当支撑材料;
(4)刻意隐瞒、谎报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5)在接受检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处罚
1.经调查证实监测机构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报告弄虚作 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 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2.经调查证实从业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方案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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