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用甲醇燃料的轻型汽车、重型发动机和汽车,包括使用甲醇单一燃料和甲醇—柴油双燃料的发动机和汽车排气中甲醛和甲醇的测量方法。
其他燃用与甲醇相关燃料的汽车、发动机排放非常规污染物的测量,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763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23510-2009 车用燃料甲醇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M1、M2、M3、N1、N2、N3 类车辆 vehicle of category M1, M2, M3, N1, N2 and N3按 GB/T 15089—2001 规定: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N1 类车指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N2 类车指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N3 类车指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3.2
非常规污染物 non-regulated emissions
汽车排气管排放的除 CO、HC、NOx和颗粒物以外的污染物,本标准中非常规污染物指排气中的甲醛和甲醇。
3.3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汽车。
3.4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大设计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1 类、M2 类、M3 类和N2 类、N3 类汽车。
3.5
轻型甲醇燃料汽车 methanol-fueled light-duty vehicle
以甲醇为燃料的轻型汽车,包括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甲醇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轻型汽车,其中汽油仅用于冷起动阶段。
3.6
重型甲醇燃料汽车 methanol-fueled heavy-duty vehicle
以甲醇为燃料的重型汽车,包括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甲醇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重型汽车,其中汽油仅用于冷起动阶段。
3.7
甲醇燃料发动机 methanol-fueled heavy-duty engine
以甲醇为燃料的汽车发动机,包括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甲醇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重型汽车发动机,其中汽油仅用于冷起动阶段。
3.8
甲醇—柴油双燃料发动机 methanol-diesel dual fuel engine
能同时燃用柴油和甲醇燃料的发动机。
3.9
甲醇—柴油双燃料汽车 methanol-diesel dual fuel vehicle
装用甲醇—柴油双燃料发动机的轻型或重型汽车。
4 污染物测量
4.1 轻型车污染物测量
4.1.1 轻型甲醇燃料汽车常规污染物要求
4.1.1.1 轻型甲醇燃料汽车的常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8352.6-2016 的各项要求。轻型甲醇燃料汽车应按照 GB 18352.6-2016 的要求,进行 I 型—VII 试验,满足 6b 阶段规定的常规污染物控制、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规定的各项要求。
4.1.1.2 燃油蒸发排放试验应同时进行甲醇和汽油的蒸发试验,甲醇蒸发量和除甲醇以外的碳氢蒸发量之和不能超过GB 18352.6-2016 中对燃油蒸发的控制要求。其中甲醇蒸发量的计算公式, 应根据甲醇蒸汽的物理性质进行调整。
4.1.1.3 加油排放试验应进行甲醇加油试验,甲醇加油排放不能超过 GB 18352.6-2016 中对加油排放的控制要求。甲醇加油排放计算公式,应按甲醇蒸汽的物理性质进行调整。
4.1.2 轻型车非常规污染物测量和分析要求
4.1.2.1 轻型车应按照GB 18352.6-2016 的要求,进行 I 型试验的同时测量排气中的甲醛和甲醇排放,根据GB 18352.6-2016 的要求,对试验结果进行耐久修正后,轻型车的甲醛和甲醇排放应满足“工信部联节〔2019〕61 号”规定的要求,其中甲醛和甲醇的劣化系数,可通过耐久实验获得,也可选择使用GB18352.6-2016 中推荐的THC 劣化系数。
4.1.2.2 I 型试验中,在完成对常规污染物的分析后,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在各采样袋中用采样管分别采集稀释排气中甲醛和甲醇,按标准附录 B 和附录 C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处理, 用下列公式计算排放量:
式中:
Mi,phase——WLTC(轻型车瞬态驾驶循环)某一阶段中污染物 i 的排放质量,mg/km;
Vmix,phase—— WLTC 某一阶段中稀释排气的容积 ( 校正至标准状态 273.15K 和101.325kPa),L/test;
Vsamp,phase——WLTC 某一阶段中流经采样管的采样总体积(校正至标准状态 273.15K 和101.325kPa),L/test;
Ci,phase——WLTC 某一阶段中采样管内污染物 i 的总质量,mg;
dphase——WLTC 某一阶段的实际行驶距离,km。
式中:
Mi,cycle——污染物 i 的循环平均排放质量,mg/km; 其他含义同上式。
4.2重型车污染物测量
4.2.1 重型甲醇燃料汽车常规污染物要求
4.2.1.1 重型甲醇燃料发动机和汽车,以及甲醇—柴油双燃料发动机和汽车,应按照 GB 17691-2018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排放试验,证明发动机或汽车排放的常规污染物能够满足 GB 17691-2018 中的 6b 阶段的各项规定要求。
4.2.1.2 重型甲醇燃料发动机或汽车,以及重型甲醇-柴油双燃料发动机或汽车,其燃油蒸发污染物应满足 GB 14763 标准的控制要求。
4.2.2 重型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测试和分析要求
4.2.2.1 重型甲醇燃料汽车,以及重型甲醇—柴油双燃料汽车的甲醛和甲醇排放试验,应按照 GB 17691-2018 的要求,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冷起动瞬态(WHTC)、热浸和热起动瞬态排放试验,同时测量重型甲醇发动机,或者重型甲醇—柴油双燃料发动机的非常规污染物排放,对试验结果进行耐久性修正以后,应满足“工信部联节〔2019〕61 号”规定的相关要求。非常规污染物的劣化系数,可通过耐久试验获得,也可选择使用 GB 17691-2018 标准中推荐的THC 劣化系数。
4.2.2.2 在 WHTC 瞬态试验的同时,按附录 A 要求用采样管在冷起动稀释采样气袋和热起动稀释采样气袋中采集甲醛和甲醇,按附录B 和附录C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后,用下列公式计算比排放量:
式中:
m——排放物的质量,mg/test;
mcold——冷起动循环各排放物组分的质量,mg/test;
mhot——热起动循环各排放物组分的质量,mg/test;
Wact,cold——冷起动循环的实际循环功,kW·h;
Wact,hot——热起动循环的实际循环功,kW·h。
5 试验用燃料
5.1 试验用甲醇燃料应满足 GB/T 23510-2009 及其后续 M100车用甲醇燃料国家标准要求。
5.2 试验用汽油、柴油应该符合市售燃料的规定。
6 信息公开要求
6.1 甲醇燃料汽车制造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对新生产甲醇燃料汽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信息公开。
6.2 甲醇燃料汽车进口代理商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对进口甲醇燃料汽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信息公开。
7 标准的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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