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保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我市环保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水平,简化企事业办事流程,我局结合“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相关政策,对环保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进行了调整:一是简化申请程序,拟将原需提交纸质档申请资料方式改为电子邮件提交申请资料原件PDF扫描件方式,实现电子化信息档案管理;二是明确细化申请条件,对企业的资质、技术人员配置以及办公设施等方面要求进行细化,剔除与现行政策方针相悖的条件,适当使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或人员资质证书作为条件;三是优化申请资料,增加采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细化各类环保中介的信息要点,减少多余、无用信息采集,并将证书原件核对改为证书复印件签名并加盖手指模方式,同时将取消提交部分证书及证明;四是更新管理依据,对原管理依据进行梳理,结合相关新的法规政策,更新、补充或删除管理依据。
现经研究决定,将启用调整后的环保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详见附件),替换生态环境局数据中心-环保资质栏目中的环保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文件,并请现有在网上公示的环保中介机构,在1个月内按调整后的办事指南重新提交1份电子资料,不涉及在莞指定负责人变更的无需前往确认核实,便于我局对环保中介机构网上公示信息进行更新。
特此公告。
附件:环保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
局便函20201729号关于调整环保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的公告.pdf
环保中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zip
指南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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