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84-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百检网 2022-11-2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7、 GB 19430、 GB 19431、 GB 254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制造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食品制造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和其他食品制造。

3.2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需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污单位

总磷

月(日/自动监测)a

季度(日/自动监测)a

总氮

月(日/自动监测)b

季度(日/自动监测)b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季度

色度

季度

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动植物油

季度

适用于乳制品制造、方便食品制造、肉禽类罐头制造和水产品罐头制造排污单位

大肠菌群数

季度

适用于肉、禽类罐头制造排污单位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制造排污单位

总磷

月(日/自动监测)a

总氮

月(日/自动监测)b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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