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推进我国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作,增强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编制《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污染源防渗的原则、工作内容和流程、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已建成的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的防渗工作,其他污染源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的开采、加工场地及核废料贮存场地的防渗工作。
1.3 编制依据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GB/T 506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DG/TJ 08-2073 地下连续墙施工规程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SH/T 353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L 174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重点污染源:本指南特指符合一定筛选条件的地下水污染源,包括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对可能或已经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区域或部位进行防渗漏处理的工程措施。
防渗分区:对地下水环境存在污染风险的区域或部位进行划分,分为一般污染防渗区和重点污染防渗区。
重点污染防渗区:存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且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较弱或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较强但对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后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
一般污染防渗区:不存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存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但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较强或对地下水环境产生污染后可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
正规垃圾填埋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所建设运行的垃圾填埋场,即卫生填埋场。
危险废物处置场:本指南特指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危险废物贮存、填埋区域,包含危险废物的填埋区、贮存单元、预处理单元、渗滤液调节池、渗滤液处理系统等。
矿山开采区:包括矿石采掘及堆存场地、矿山工业设施场地、废石堆放场地等区域。
尾矿库: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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