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第二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广州、东莞、惠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及《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属我市审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及海岸工程的项目除外):
(一)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城镇粪便处置工程;动物医院;卫生;公园;旅游开发;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等级公路;改建铁路;铁路枢纽;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长途客运站;城市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影视基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天然气供应;引水工程。
(二)已通过规划环评的工业集聚区内下列项目:1、在不突破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通过的废水排放总量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环保专业基地内新、改、扩建洗水、印花项目;2、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技改项目(涉及电镀、漂染、造纸、化工、酸洗、磷化、钝化、电泳、电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喷漆、长台丝印工艺变动的除外);3、符合工业集聚区功能定位,且工序不涉及产生重点污染物污染因子的新建、扩建项目(涉及电镀、漂染、造纸、化工、酸洗、磷化、钝化、电泳、电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以及喷漆、长台丝印工艺变动的除外)。
(三)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后,在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并符合新环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新公司对原来项目进行承接的。
由政府投资的属我市审批权限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
卫生(医院);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铁路枢纽(大型枢纽)
二、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纸质3份、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公示用电子文档(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三)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信息表(纸质1份、电子版)
(四)《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纸质1份、电子版)、《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纸质1份、电子版)。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等可选择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网上按要求提交及填报相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建设单位完成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所需材料,报生态环境部门。经办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个工作日内界定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退回并予以说明指导。
(三)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完成受理的建设项目,按流程出具《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知承诺制审批表等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领取结果。审批通过后,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上门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审批。
四、监管措施
(一)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由原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及政策符合性进行抽查,抽查时间为环评文件通过审批后1个月内,抽查率不低于20%。抽查过程中是否进行现场检查,由抽查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二)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将建设项目录入随机抽查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事中事后审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表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3. 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的。4.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四)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失信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荣誉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向相关单位反馈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失信情况。
(三)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优惠政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对环保管理不规范,或有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的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暂停该工业集聚区内项目享受告知承诺审批制的优惠政策。
该细则自2019年11月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