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各类产品,包括致冷剂、发泡剂、抛射剂、清洗溶剂、灭火剂、灭菌剂等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指释放到大气中的氟氯化碳等类物质,在进入大气平流层后,在太阳紫外线作用下,与臭氧发生作用,臭氧分子被分解为普通的氧分子和一氧化氯,从而降低大气臭氧浓度。包括全氟氯代烷烃、 溴氟烷、四氯化碳、甲基氯仿、部分含氢氯氟烷、含氢溴氟烷和溴甲烷等。
2.2 消耗臭氧潜能值:指某种物质在其大气寿命期内,造成的全球臭氧损失相对于同质量的 CFC-11 排放所造成的臭氧损失的比值。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产品消耗臭氧潜能值≤0.11。
5 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