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百检网 2022-11-25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间或工段适用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排污单位电镀车间或工段,参照HJ 855 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原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5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10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

HJ 1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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