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69-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

百检网 2022-11-2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箱包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箱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GB/T 22866-2008 皮革五金配件 镍释放量的测定

GB/T 22931-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增塑剂的测定

HJ 507-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3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箱包 cases and bags

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用于盛装物品和便于携带的各种容器。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要求

5.1.1 面料要求

5.1.1.1 纺织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HJ/T 307 的要求,且不得含有富马酸二甲酯和短链氯化石蜡。

5.1.1.2 皮革、合成革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HJ 507-2009 的要求。

5.1.1.3 聚氯乙烯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表 1 PVC 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限量

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

≤90

镉/

≤75

增塑剂

邻苯二甲酸二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总量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异

癸酯总量

≤0.1%

残留氯乙烯单体/

≤5

5.1.2 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五金件要求

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五金件的镍释放量不得超过 0.5 μg/。

5.1.3 气味

产品的气味等级不得大于 HJ 507-2009 标准附录 E 中表 E.1 规定的 3 级。

5.2 生产过程的要求

5.2.1 不得使用氟氯化碳、氢氟氯化碳、四氯化碳和三氯乙烷 作清洗剂。

5.2.2 胶粘剂应符合 HJ/T 220 的要求。

5.2.3 油墨中可迁移的重金属限量应满足表 2 的要求。

表 2 油墨中可迁移的重金属限量 单位:mg/kg

项目

限量

铅、镉、铬、汞总量

≤100

≤90

≤75

≤60

≤60

5.3 包装、储运要求

包装、储运过程中不得使用富马酸二甲酯、四氯苯酚和五氯苯酚。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1.1.1 的检测按照 HJ/T 307 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1.1.2 的检测按照 HJ 507-2009 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 5.1.1.3 中可萃取的重金属、残留氯乙烯单体限量的检测按照 GB 21550-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 5.1.1.3 中增塑剂限量的检测按照 GB/T 22931-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 5.1.2 的检测按照 GB/T 22866-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 5.1.3 的检测按照 HJ 507-2009 中附录 E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准备按以下步骤进行。样品开封后,立即从箱包上截取cm3 的面料样品,其尺寸应根据样品厚度进行换算,如 1.0 mm 厚度的样品,尺寸应约为 39 cm×39 cm。

包覆类面料应作为一种整体面料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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