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羽毛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的羽毛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羽毛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羽毛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羽毛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羽毛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羽毛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of down industry
指将鹅、鸭等水禽类羽毛进行水洗、烘干、分毛、拼堆等工序加工成可用于羽毛 制品生产的标准毛的排污单位。
本规范所指羽毛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必须含水洗加工工序。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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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
标准正式版已经发布,可点击下方链接浏览标准正式版浏览地址:《HJ 110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