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3、GB 26132、GB 26131、GB 1558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无机化学工业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无机酸、无机碱、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硫化合物和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合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镁化合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不包括无机农药、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钾肥、有色金属等无机化合物制造工业。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5.1 废水排放监测5.1.1 监测点位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放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总铊、总 α 放射性、总 β 放射性、活性氯,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无机化学工业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位级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所有排污单位 |
总磷 | 日(自动 监测 a) | 月(自动 监测 a) |
总氮 | 日 b | 月(日 b) |
悬浮物、石油类 | 日 | 月 |
总氰化物、单质磷 | 日 | 月 | 根据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终产品,确定具体 的监测指标 |
硫化物、氟化物 | 月 | 季度 |
总铜、总锌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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