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山和选冶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或退役等过程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山和铀选冶厂。含有铀(钍)伴生矿的矿山或选冶厂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960.3 核科学技术术语核燃料与核燃料循环
GB/T 4960.5 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 4960.8 核科学技术术语第8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
GB 11216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4960.3、GB/T 4960.5、GB/T 4960.8和GB 1887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铀(钍)矿冶 mining or milling of uranium/thorium ores
含铀系或钍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来、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3.2
辐射监测radiation monitoring
为评价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3.3
环境(辐射)监测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在源的设施边界以外环境中所进行的辐射监侧。
3.4
废石 mining debris
在采掘过程中产生的铀含量达不到可用作矿石的岩石,包括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不具有显著辐射危害的废岩石和具有化学或辐射特征的矿化废岩石。
3.5
铀尾矿(尾渣)uranium tailings
为提取铀,从矿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细碎残渣,包括水冶过程产生的残余物和堆浸处理矿石而产生的残渣。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 23727-2009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